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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蚌埠市禹会区永祥瑞机械模具厂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蚌埠市禹会区永祥瑞机械模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民催00003号申请人:蚌埠市禹会区永祥瑞机械模具厂,住所地蚌埠市。经营者:陈敏。委托代理人:郭永,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蚌埠市禹会区永祥瑞机械模具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商业承兑汇票(票号XXXX、付款人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收款人蚌埠市禹会区永祥瑞机械模具厂、出票日期2015年11月20日、票面金额10000元、开户行工商银行合肥庐东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蚌埠市禹会区永祥瑞机械模具厂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请人蚌埠市禹会区永祥瑞机械模具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杰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