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萍,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萍,1975年6月3日,被执行人: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乔三道。法定代表人:杨晓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西青劳人仲字第165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邢桢博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倪冬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