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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贺八法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利国存与杨广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国存,杨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利国存。被执行人:杨广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广敏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杨广敏同意以其所有的位于贺州市八步区灵峰社区翔云街××号(八步区农机推广站)第X层××号房产(产权证:××号)以物抵债,清偿上述欠款235500元。该房屋归利国存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广敏所有的位于贺州市八步区灵峰社区翔云街××号(八步区农机推广站)第X层××号房产(产权证:××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对利国存、王育霞位于贺州市八步区灵峰南路××号远东国际城文华苑第X层南××号商铺[产权证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12)000515X××号]。三、将被执行人杨广敏所有的位于贺州市八步区灵峰社区翔云街××号(八步区农机推广站)第X层××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作价2355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利国存抵偿杨广敏所欠债务235500元。该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归申请执行人利国存所有。四、申请执行人利国存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谢照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