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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执字第5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磊与张少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张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542-6号申请执行人李磊,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少元,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禹法执字第54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张少元账户存款,现冻结期限将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少元账户上的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魏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