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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冯利才与白皓华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利才,白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洮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冯利才,男性,住所地洮南市被执行人白皓华,地址洮南市。冯利才与白皓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皓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利才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白皓华给付劳动报酬人民币3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皓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白皓华在工商、建设、农业、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白皓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冯利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白皓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利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钟执行员  金安宁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何秋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