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1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荣与唐建、阴春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荣,唐建,阴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102-1号申请执行人吴荣,市民。被执行人唐建,市民。被执行人阴春红,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城民初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唐建应得收入及存款53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阴春红应得收入及存款5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刘青松执行员 唐将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陈海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