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江西荣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三合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荣信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三合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荣信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三合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西荣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三合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40471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线索,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致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97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聂卫东代执行员 解小斌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