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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遵义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永红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负责人苟开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母泽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王志立,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周永红,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韩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