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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华诉被告赵德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华,赵德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王立华,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郝家**号,身份证号码1309021982********。被告赵德华,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即墨市(原告诉状所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开发区长江中路216号城市桂冠A座407室(原告诉状所列)。原告王立华诉被告赵德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陈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