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邹剑波诉李展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剑波,李展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492-1号原告邹剑波,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欧阳征博,隆回县司门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展明,男,1979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雅文,系被告李展明的父亲。原告邹剑波诉被告李展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剑波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75元,由原告邹剑波负担。审 判 长 邓苏勇人民陪审员 曾奖章人民陪审员 周英绍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廖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