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薛其峰与戴加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薛其峰,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羽,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加海,个体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