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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和晓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晓东,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和晓东。委托代理人:韩雪娇,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华。申请执行人和晓东诉被执行人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21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217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耿玉发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张博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