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与刘荣峰、刘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刘荣峰,刘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53号。负责人皮道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系该支行职工。被告刘荣峰,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刘涛,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农业银行与被告刘荣峰、刘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业银行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负担。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陈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