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田志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志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316号罪犯田志鹏,男。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溆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田志鹏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8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田志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田志鹏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建议依法减刑。罪犯田志鹏对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志鹏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7.4分。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2014年9月在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奖励考核分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志鹏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虽缴纳了部分罚金,但罚金刑没有积极履行完毕,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志鹏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熊一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