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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001-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禹州市福利水泥厂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福利水泥厂,关贵彪,袁水法,李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01-1271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福利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张仁甫,厂长。被执行人:关贵彪,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7日,住禹州市古城镇关庄5组。被执行人:袁水法,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6日,住禹州市古城镇大北村5组。被执行人:李福勇,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9日,住禹州市古城镇小集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市人民法院(2001)许经二初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禹州市福利水泥厂申请执行关贵彪、袁水法、李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原告已被禹州市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现权利人已不存在。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1999)禹经初字第15号经济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赵宽杰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路玉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