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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836号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沭滨小区院内35号楼1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长明,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杨 威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翟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