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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王泓锫与被执行人李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160号申请人王泓锫,男,生于1984年4月,住南召县城关镇东北村*组。被执行人李天军,男,生于1970年12月,住南召县城关镇公交巷**号。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王泓锫与被执行人李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召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1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审判员 :吴广勇审判员 :褚青玉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