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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通快、张杏杏申请宣告郭白妮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通快,张杏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张通快,男,汉族,生于2002年11月19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王皮溜镇。申请人张杏杏,女,汉族,生于2011年1月3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王皮溜镇。法定代理人张绍杰,男,汉族,生于1949年8月19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王皮溜镇郝,系二申请人的祖父。申请人张通快、张杏杏要求宣告郭白妮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二申请人与郭白妮是母子关系,二申请人的父亲张治江因患心脏病于2013年3月3日死亡,二申请人的母亲郭白妮患有先天性精神病,于2012年10月5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郭白妮为失踪人。经查,郭白妮,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20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王皮溜镇马庄村,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82X,系申请人张通快、张杏杏之母。郭白妮于2012年10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5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郭白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郭白妮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通过对张绍杰(二申请人的祖父)、张绍礼(二申请人的同村居民)、张文炳(二申请人所在村委会支部书记)调查了解,均证实郭白妮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并且二申请人提供了鹿邑县王皮溜镇郝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及鹿邑县公安局王皮溜镇派出所的书面证明加以佐证,故二申请人张通快、张杏杏申请宣告郭白妮为失踪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郭白妮为失踪人;二、指定张绍杰为失踪人郭白妮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绍坤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田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