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赣州市七彩宝贝儿童商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市七彩宝贝儿童商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19区农贸市场综合楼A430室。法定代表人马哲春,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美华,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丽,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客服。被告赣州市七彩宝贝儿童商城。地址:赣州市健康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杨子臣,系该商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七彩宝贝儿童商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故本案需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钟晓红审 判 员  赖训洪代理审判员  谢海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竹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