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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利潮与张向旭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潮,张向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恢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李利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小宁,女,汉族,系李利潮之妻。被执行人张向旭,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利潮与被执行人张向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申请人李利潮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01685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三终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户法执字第0035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的案件款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现忆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1685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三终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