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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袁涛、丁敬辉与青岛金鲁鸿华制衣有限公司、于国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涛,丁敬辉,青岛金鲁鸿华制衣有限公司,于国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商初字第2855号原告袁涛,男,198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号。身份证号码:5221311985********。原告丁敬辉。委托代理人王贤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金鲁鸿华制衣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人民路277号。法定代表人于国华,经理。被告于国华,青岛金鲁鸿华制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原告袁涛、原告丁敬辉与被告金鲁鸿华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鲁公司)、被告于国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涛、原告丁敬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贤华,被告金鲁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国华、被告于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涛、原告丁敬辉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通过QQ认识并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加工服装,并对加工费用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服装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至今尚有部分货物留在德邦物流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金鲁公司、被告于国华辩称,我们做的产品是合格的,我已经按照清单要求把货全部发到原告处,我们不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通过QQ认识并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加工裤子,并对加工费用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由原告提供面料,由被告金鲁公司加工制作,共计裤子1031条,于2014年7月25日、2014年7月31日通过德邦物流进行了发货。其中,2014年7月25日货物,原告已经提货,并由德邦物流代收加工费12786元,2014年7月31日货物,原告称其为保留证据,一直没有提货,至今滞留在德邦物流。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服装的质量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但经本院技术室进行询价,每条裤子鉴定费用为200元,合计鉴定费用20余万元。原被告双方一直同意协调解决,不再进行鉴定。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同意由被告付给原告1万元进行一次性了结,但在签字时,被告又称,刚给丈夫打过电话,仅同意付给原告8000元。调解未能成立。庭审过程中,因为鉴定费用巨大,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不再进行服装质量和造成损失的鉴定,由法官运用自由心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做出判决。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检验验收凭证1份、装箱明细1份、发货单2份、录音录像资料5份(开庭通过手机播放)在案佐证,相关证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鲁公司形成加工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本案诉讼标的(仅3万元)较小,但对服装质量及损失争议巨大,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亦遇到很多难题:1、双方通过QQ聊天认识,在服装质量约定上,双方均无证据提交;2、本院对鉴定机构进行询价,每条裤子的鉴定费用为200元,合计约20万元,且本案不适用抽样检测;3、本院多次调解,到初步达成协议,到最后签字后功亏一篑,仅差2000元调解不成立;4、本案从立案至今已经10个月,如再次提起鉴定,不但双方当事人要承担巨额鉴定费用,审理期限也要无限期延长;5、庭审中,原被告均要求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不进行质量和损失的鉴定。综上,本院认为,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QQ、微信等聊天工具在给人们的交易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由于双方不能面对面签订合同,导致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取证困难,法院对事实部分也难以查明。但法官不能拒绝纠纷,如何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纠纷亦是司法为民的真谛所在。本案,本院结合庭审过程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提供的证据、调解的意见及本案诉讼标的小、鉴定成本大的事实,谨慎推定原告的损失为8500元,由被告金鲁公司负责赔偿。本推定可能对一方当事人并不公平,但就纠纷处理而言,可能是最好的方法,希望本判决的下发能成为双方当事人纠纷的终点。此外,金鲁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金鲁鸿华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袁涛、原告丁敬辉损失8500元二、驳回原告袁涛、原告丁敬辉对被告于国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青岛金鲁鸿华制衣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学亮代理审判员  官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