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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伟与被上诉人臧玉兰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臧玉兰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委托代理人王振友,盖州市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玉兰(曾用名臧敏),女。委托代理人梅芝元,系盖州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伟因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民东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友、被上诉人臧玉兰的委托代理人梅芝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臧玉兰诉请依法确认与上诉人之间1999年5月13日签“房屋更名协议书”内容有效。产权归被上诉人。该协议书表述,涉案房屋原所有权人为被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私有住宅,该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应调取涉案房屋权属档案予以确认。在事实基础上予以确认该协议书效力,根据法律规定,确认权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民东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上诉人张伟。审 判 长  秦振敏代理审判员  赵 群代理审判员  任研研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