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曹生利、贺永仁与王浩浩、王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生利,贺永仁,王浩浩,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曹生利,那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雷家沟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贺永仁,男,生于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金庄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王浩浩,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高哨乡圪崂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王鹏,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甘泉县高哨乡圪崂村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曹生利、贺永仁与王浩浩、王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甘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浩浩、王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浩浩、王鹏支付申请人曹生利、贺永仁树苗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王俊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田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