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于秀文与被告梁万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文,梁万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于 秀 文 与 被 告 梁 万 军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于秀文。被告梁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文与被告梁万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苗树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