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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于秀文与被告梁万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文,梁万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于 秀 文 与 被 告 梁 万 军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于秀文。被告梁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文与被告梁万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苗树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