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越商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海诶易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昊佳进出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诶易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绍兴市昊佳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史焕乾校对1:史焕乾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商初字第2918号原告:上海诶易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顺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生,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昊佳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世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诶易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市昊佳进出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诶易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上海诶易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焕乾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顾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