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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关平、张临海、倪秀英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关平,张临海,倪秀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日,该公司经理。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宝权,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平,女,汉族,1974年5月26日生,住梅河口市。被告:张临海,男,汉族,1980年4月4日生,住梅河口市。被告:倪秀英,女,汉族,1973年3月15日生,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平、张临海、倪秀英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信安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陶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