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12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柳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民初4028号原告柳某甲,农民。被告李某。原告柳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甲与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柳某乙,××××年××月××日生一子柳某丙。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偏执。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并因此打砸家中财物,原告实在无法忍受,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告柳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2、婚生女柳某乙、婚生子柳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给被告10万元,否则被告就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以前感情很好,没有任何问题,因为原告有外遇,导致被告情绪失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柳某乙,××××年××月××日生一子柳某丙。近期,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原告是否有外遇发生纠纷,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感情基础很好。近期来,双方因原告是否有外遇及其他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只要能够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矛盾分歧,互相关心,加强沟通,仍存在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柳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柳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瑾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丛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