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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治中与卢光志、卢秀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中,卢光志,卢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张治中,男,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卢光志,男,196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卢秀花,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张治中与被执行人卢光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46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宋玉军审判员  张玉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