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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金玲玲、张桂芹与尹丽华、张君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玲玲,张桂芹,尹丽华,张君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72-1号原告金玲玲。原告张桂芹。被告尹丽华。被告张君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案中审理原告金玲玲、张桂芹与被告尹丽华、张君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桂芹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李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