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谭康友与任后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康友,任后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谭康友,男,汉族,务农。被告任后珍,女,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康友与被告任后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康友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康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康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谭康友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万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