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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庄虎与被李林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虎,李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庄虎,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博乐市达勒特镇乌兰托哈村农民。被执行人李林坤,男,汉族,1990年6月11日出生,博乐市中恒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庄虎与李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24260元,未执行标的为2426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林坤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庄虎发现被执行人李林坤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3)博民一初字第1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吉妹审判员  李建文审判员  孙宝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欧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