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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罗永柱与史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柱,史志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罗永柱,男,生于1960年1月28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徐平,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飞,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志学,男,现年49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了原告罗永柱诉被告史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永柱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黎恩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罗飞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