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罗永柱与史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柱,史志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罗永柱,男,生于1960年1月28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徐平,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飞,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志学,男,现年49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了原告罗永柱诉被告史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永柱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黎恩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罗飞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