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开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姜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姚健,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姜某负担,原告姜某未交纳,本院亦不再收取。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顾军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