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许洪利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焦玉宏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洪利,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焦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许洪利,女,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本市铁东区平南街车站委*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法定代表人张玉楼,部长。被执行人焦玉宏,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英雄街爱民委4组。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许洪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铁东武装部)、焦玉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焦玉宏名下的位于四平市铁东区中央东路南侧北市场和平路1号楼,面积为755.76平方米、楼层为1-6层、丘号为32-1/5-421、产权证号: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0282**号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名下,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该案经本院执行,已将上述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许洪利名下,但因被执行人焦玉宏在本院执行中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四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贾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