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邓礼建与邓志娟、张合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礼建,邓志娟,张合林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429号原告邓礼建,男,汉族。被告邓志娟,女,汉族。被告张合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礼建诉被告邓志娟、张合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礼建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礼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礼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礼建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鲁奎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