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于某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胡广强,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崔鹏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