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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谢庆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庆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321号湖罪犯谢庆华,男。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浙绍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罪犯谢庆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浙金刑执字第70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谢庆华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0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建议依法减刑。罪犯谢庆华对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谢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谢庆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庆华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7分。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庆华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没有履行罚金刑,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庆华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熊一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