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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存亮与董长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存亮,董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刘存亮,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被执行人董长江,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刘存亮与被执行人董长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760.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宋玉军审判员  张玉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