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丁虎与魏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虎,魏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丁虎,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魏相杰,男,蒙古族,农民,原籍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韩抒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