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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钱东何与汪敏、崇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东何,汪敏,崇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钱东何。被执行人:汪敏。被执行人:崇银花。申请执行人钱东何与被执行人汪敏、崇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900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崇银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崇银花银行存款387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开刚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丁海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