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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罗小娟申请执行赵新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娟,赵新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026-1号申请人罗小娟,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赵新煜,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09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新煜应归还申请人罗小娟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利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425元、执行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赵新煜的工资收入进行逐月扣划,至本案执行完毕止。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泾执字第0002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毛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