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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金来、李莉、韩贵艳、艾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金来,李莉,韩贵艳,艾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57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东港市东港路93号。法定代表人王田奎,系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宫润平,系该公司风险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毛长山,系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金来。被执行人李莉。被执行人韩贵艳。被执行人艾玉生。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来、李莉、韩贵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东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金来、李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万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4300元,被执行人韩贵艳、艾玉生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执行费2960元由四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贵艳、艾玉生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23.6万元,执行费296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自愿交纳本院,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菅秉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