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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雷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雷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刘海,房县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雷某。原告赵某与被告雷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章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自愿,系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叶章虎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孟奕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