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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志坚,赵娜,赵德贵,陈洪香公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被执行人刘志坚,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娜,女,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德贵,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陈洪香,女,住址长春市宽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4280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赵娜、赵德贵、刘志坚、陈洪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娜、赵德贵、刘志坚、陈洪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娜、赵德贵、刘志坚、陈洪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德贵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北安路区16号,丘(地)号:***,房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二、将被执行人刘志坚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明水路14号,丘(地)号:***,房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60.0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三、将被执行人刘志坚所有的,座落于大连开发区翠竹南里*栋***,丘(地)号:***,房权证为:大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124.9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四、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