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范志平与王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志平,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范志平。被执行人王明,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衡桃东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4日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800元,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53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85元(已计算至2015年6月6日,以后另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明银行账户存款4363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张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