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勤与周勤、杜本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勤,杜本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523号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福。被告:周勤。被告:杜本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勤、杜本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以原告、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杜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