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徐勤虎,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保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勤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勤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勤虎。被执行人王涛,退休。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泉商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4342031.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终结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泉商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皮 晓执 行 员 高 坤执 行 员 李传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孙宁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