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淮安爱德旺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爱德旺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2405号申请执行人淮安爱德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沟镇小北门1号。法定代表人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引淞,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和平街17-1号。法定代表人张振林,该公司董事长。淮安爱德旺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0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渔沟镇万隆小区12#、13#楼存在的部分房间楼面裂缝,部分车库门安装不到位,一楼防盗窗未做,散水与主楼交界处未按规定浇灌热沥青等问题予以修复;逾期未能修复的,申请执行人淮安爱德旺置业有限公司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被执行人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淮安爱德旺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3826元;案件受理费7254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9774元,由被执行人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申请执行人淮安爱德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7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依据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维修义务已由申请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只需承担给付维修费用的义务,因房屋维修所需时间较长,只有在维修工程结束后,才能确定被执行人应负担的具体维修费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关于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维修义务所需时间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8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体维修费用确定以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董理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