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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窦圣庆与田付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圣庆,田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776号原告:窦圣庆。被告:田付国。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莱城商初字第776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田付国所有鲁C×××××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亓 珉代理审判员 万 东人民陪审员 咸凤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胥文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66、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措施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的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