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46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朱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6958.9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向朱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100元,申请执行费3304元。逾期后,朱某未履行本案义务。现查明朱某外出,无确切地址。朱某在银行仅有存款438.48元。朱某所有的、位于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鹿龄路55号商用房一间(面积107㎡,房产证号187**号),住宅房屋一套(面积167.73㎡,房产证号139**号)因贷款抵押于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该房屋的现市场价值不足以抵偿银行的贷款本金。朱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保留未受偿的债权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交纳案件受理费6100元、申请执行费33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成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龚武菊 更多数据: